政策解读:《外汇管理条例》评价及完善分析



  我国《外汇管理条例》制定于1996年;1997年增加了现行条例第五条,确定了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本原则。《外汇管理条例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成果,建立了我国基本外汇管理制度,对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。然而,《外汇管理条例》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阶段性产物,且近十年以来,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外形势都有所变化,《外汇管理条例》的部分条文已经不甚适合我国经济的发展。本文仅分析《外汇管理条例》的立法特点及其中部分条文所面临的挑战,并提出一些浅显的立法建议。汇业

  一、《外汇管理条例》的立法特点

  (一)阶段性。1994年,我国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,取消了用汇限制和外汇留成制,实现了汇率并轨,并开始建立外汇结售汇制度、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、实行经常项目自由兑换等一系列制度,初步确立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外汇管理制度。然而,外汇管理体制的变革还在继续进行。只有不断进行以市场机制为方向的外汇改革,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,并以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。有鉴于此,我国《外汇管理条例》所确立的体制是外汇改革的阶段性成果,《外汇管理条例》带有阶段性特点。

  (二)授权性条款多,实体法规范多由配套规章规定。外汇管理本身即具有较强的应对性,需要外汇管理机关针对具体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作出迅速的调整,因此,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外汇管理法律、法令中都有较多的授权性条款,授权外汇管理当局对外汇方面的突发事件、对外汇日常管理政策等进行调整,这是外汇管理体制,尤其是外汇管理较为严格国家、地区外汇体制内在的要求。在我国现行《外汇管理条例》中,有14个以上条款是授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授权性规范较多,导致外汇管理机关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规章,有必要加强规章制定的严肃性,尽量减少规章立改废的频率,使外汇管理相对人有合理的预期。

  (三)《外汇管理条例》基本制度尚需完善。首先,我国《外汇管理条例》对外汇管理机关本身的职责、权限、执法程序、执法手段等规定的较为不足。这导致在现实中,外汇管理机关履行检查等执法职责时,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,位置尴尬。其次,一些国家、地区外汇法律中均规定了紧急情况下,外汇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,我国《外汇管理条例》修订也可以考虑确立这一制度。这些,都需要法律定位、规范。

  (四)外汇管理法律位阶较低。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,是以《外汇管理条例》为主、配套规章规范实体程序的法律体系,在法律层面,仅有《人民银行法》、《商业银行法》的几个条文中略微涉及到外汇管理体制、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等极为原则的规定,《外汇法》至今未能出台。外汇管理法律体系以行政法规、规章为主体,其好处是便于通过修订现行规定的方式调整外汇管理制度,但是在表彰外汇管理重要性、保护公民与法人基本权益、与现有监管法律衔接等方面则存在不足并受到一定制约。

  二、《外汇管理条例》面临的新问题

  十年以来,除了上文提到的基本制度缺失外,我国《外汇管理条例》还面临着下列新问题:

  (一)WTO与IMF规定对外汇管理立法提出新要求。近期,美国国会委员会通过两个议案,其主要内容是:如果一个国家货币的汇率在被认为有“根本性偏差”后未进行重估,则可以对该国实施反倾销惩罚。这是人民币面临汇率压力的又一个例证,实际上,入世以来,我国外汇管理直接或者间接受到了WTO及IMF有关协定的压力。无疑,我国必须有充分准备应对全球化经济条件下贸易战、汇率战。今年6月15日,IMF通过的《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》,货币操纵的认定原则是无须一国是否故意,只要其政策造成了“基本汇率失调”或者“经常账户长期巨额赤字或盈余”的后果,即构成货币操纵。从立法的角度讲,必须注意上述动向。

  (二)外汇储备增长对外汇管理立法的新要求。近年,随着外汇储备的增加,我国外汇储备的运用问题成为一个理论及实践中的热点问题,对于储备的管理体制、管理方式、管理目标等,多有争议与探讨。从外汇管理立法的角度,现行《外汇管理法》对外汇储备并无规定,《人民银行法》仅规定人民银行持有、管理和经营外汇储备,《外汇管理条例》对外汇储备问题是否予以规定,以使储备的管理、运用制度化并更有可预期性,值得考量。


(责任编辑:王霰儒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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